经审理查明,1、2018年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邢跃宗、王*旗路过鲁山县张店乡李*村“乡村便民店”时,顿生盗窃之念,遂由被告人王*旗上前,借故转移超市人员的注意力,由被告人邢跃宗趁人不备,将柜台内的1300元现金盗走。事后,赃款已挥霍。
2、2018年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邢跃宗、王*旗路过鲁山县张店乡郭庄村“顺发超市”时,趁该超市无人之机,上前将超市木门踹开,进到超市内盗走帝豪香烟三条、红旗渠香烟四条和300余元现金。经价格评估,被盗物品共价值520元。事后,被盗财物已挥霍。
3、2018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邢跃宗、王*旗路过鲁山县张店乡马村村“家乐富购物中心”超市时,顿生盗窃之念,遂由被告人王*旗上前,借故转移超市人员的注意力,被告人邢跃宗趁人不备,将超市抽屉打开,盗走200元现金。事后,所得赃款已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王*旗在2015年9月因盗窃被鲁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系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无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邢跃宗家属退...(本文书还有1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