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笪**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花山区征管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皖0503行初****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笪**的起诉。原告提起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皖05行终****号行政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笪**的委托代理人汤**,被告花山区征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盛**、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笪**诉称,原告一家共同居住在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镇三姚村朱*甸队,2016年11月24日,被告强*原告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此后,原告了解到案涉地块安徽省政府征地批文已经过期无效,且被告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违法。为此,原告诉请判令:一、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行政行为违法并确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本文书还有3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