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长岛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长岛支行)与被告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熊*、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大银行长岛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辛*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光大银行长岛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偿还贷款本金5209695.36元;2.判令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偿还截至2017年5月8日的逾期利息(含复利)486038.83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其对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单位定期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熊*、辛*对上述第一、二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3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