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陈**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花山区征管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皖0503行初****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任*、陈**的起诉。原告提起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皖05行终****号行政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任*及委托代理人汤**,被告花山区征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盛**、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陈**诉称,原告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在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镇三姚村,2016年9月27日,被告强*原告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此后,原告了解到案涉地块安徽省政府征地批文已经过期无效,且被告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本文书还有3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