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奉天中医院与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房产局、第三人沈阳东发实业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杨*霞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唐卫主审、人民陪审员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奉天中医院委托代理人谭**,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房产局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沈阳东发实业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奉天中医院诉称:2013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泉园街**号的房屋转让给原告,建筑面积6048.02平方米,价款为33264110元。原告依合同约定于2013年1月11日将转让价款33264110元转到被告指定账户。因被告未补缴前期尚欠的房产税,致使原告无法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依双方合同中第四条第三款的约定被告在收到足额款项后应当配合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故此,诉诸法...(本文书还有2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