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诉被告王**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诉称,原、被告合伙开发泌阳县农办工程项目,合伙结束后,原、被告经农办工作人员钟**、杨**等人共同算账,被告仍下欠原告款49100元,被告签字认可。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为此,原告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49100元及利息3928元。
被告王**辩称,1、欠款属实;2、该款约定质保金退还后,从质保金中偿还给原告,现工程未验收,质保金仍在财局保管,被告愿工程验收后,支取质保金后立即偿还原告;3、利息没有约定,不应支付;4、原告的起诉条件不成就。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钟**、杨**调解于2013年11月6日出具了算账结果,内容为“王*岭应从退回的质保金中还...(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