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的犯罪事实。
2013年6月15日8时许,上诉人黎**、熊**伙同李*甲、李**、尹*、熊**(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持砍刀、铁锤等工具,驾驶1辆面包车,在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黄站镇刘*村通村公路路段将被害人朱*驾驶的载货三轮车拦停,并对被害人朱*进行殴打,当场抢走其现金人民币41640元及1部手机等物品。
2013年7月2日14时许,上诉人徐**、黎**、熊**、熊**驾驶一辆面包车,在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河口镇陈*村水泥砖厂附近,徐**、熊**身穿交警警服、手持警棍冒充警察,将被害人李*丙驾驶的载货三轮车拦停,并持警棍强行将李*丙拉上面包车,当场抢走其现金人民币24320元及1部手机等物品。
2013年7月17日12时许,上诉人徐**、黎**、熊**、熊**驾驶面包车,在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与河南省灵山交界处的喜岭山庄门口,持砍刀等工具,将在路边三轮车上睡觉的被害人徐某强行拉下车,当场抢走其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及1部手机。
2013年7月18日晚,上诉人徐**、黎**、熊**、熊**驾驶面包车伺机抢劫,当车行至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高店乡往新城附近...(本文书还有44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