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胡**诉被告河南煜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源公司”)、左**、阙**、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胡**,被告煜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阙**、左**及其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第一被告河南华隆公司开发建设位于漯河市××县幸福时代广场期间,第二被告河南煜源劳务公司承包了该工程的劳务部分,三自然人被告作为劳务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劳务部分。第二被告煜源劳务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将劳务部分分包给两原告施工。两原告按照要求完成了劳务部分,该时代广场在2016年就投入使用,至起诉状时止,五被告共欠两原告劳务费1060621元未付,有双方的结算单为证。经多次找五被告催要,五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支付,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五被告向*原告偿付农民工工资款1060621元及利息;2、由五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庭审中变更诉讼金额为1045789元。
被告煜源公司辩称:诉讼主体错误,煜源公司与两原告没有产生合同关系,因此起诉是错误的,针对诉讼请求的答辩,第一项请...(本文书还有4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