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长沙市天心区**房归陈**所有;2、确认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长沙市天心区xx的房产(房产权号为长房权南私房改字第xx号)原为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的单位职工宿舍**房改后归徐*所有,水利公司至今系房产管理单位。陈**于2001年与徐*协商一致购买,并支付了约定的全部购房款。2001年7月25日后,陈**和徐*在水利公司自愿、共同办理变更所有权人备案登记手续,将房产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等物业管理的费用缴纳义务人变更为陈**;此外,2002...(本文书还有1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