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因被告人刘*伪造公司印章,致使漯河市双发食品有限公司与郑州新生印务有限公司的诉讼纠纷产生诉讼费5277元、律师费30000元、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划扣213200元,共计248477元,有诉讼费票据、律师费发票、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收据和银行对账单为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所有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国家印章管理规定,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本文书还有39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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