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韩**诉马**、金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金鼎公司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该案现已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关于马**、韩**与马**、金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300万元借贷事实的问题,有待再审审理认定,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被申请人马**承担300万元债务的前提条件是马**可以购买到再审申请人金鼎公司开发的民和县...(本文书还有39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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