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董*、王**、唐某1诉被告薛**、上海逸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昂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20日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庭审中,根据被告薛**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张**为本案共同被告。2017年2月13日,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张**、被告薛**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逸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才浩、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董*、王**、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薛**、逸昂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59,240元、丧葬费35,63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8,6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10,000元、交通费693.70元,合计1,414,189.70元。事实和理由:四原告分别系死者唐某2的父母、妻儿。死者生前系盐城经济开发区新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派遣至被告逸昂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嘉定区安亭镇玉兰xxx村xxx号**室的房屋系被告逸昂公司承租后...(本文书还有3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