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新郑*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被上诉人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当依法认定为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涉案房屋符合交房条件和办理相关手续情形。3.涉案房屋具备交房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条件。4.一审程序违法,上诉人一审时申请调取证据,一审法院未调取错误。5.一审法院超诉请判决不当。上诉人在一审时要求被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而不是要求交房。
万达公司辩称,除一审答...(本文书还有34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