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丁**、沈阳市经************、梨树县金*******、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原告的请求、被告的答辩及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针对各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被告中国人保应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李**合理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6日21时,被告丁**驾驶辽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吉c××××挂车沿霍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霍阿线科右中旗段收费站南50米处倒车时与由原告驾驶的吉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吉c××××号挂车相刮,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内蒙古科右中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巡逻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无责任。辽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吉c××××挂车实际所有人是丁**;辽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靠挂在沈阳经济区彰武景洪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四平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四平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率,吉c××××挂车靠挂在梨树县金达运输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长春国信机动车价格鉴...(本文书还有1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