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金立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立荣公司)诉被告厦门天厦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天厦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晓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立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吕**,被告天厦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刘*、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立荣公司诉称,原告福建金立荣贸易有限公司拟参与龙岩市新罗*曹*镇东山村-卓鹰卓龙公司出让地块竞买事宜,有考虑将上述地块委托被告进行设计,故原告先于2012年11月22日向被告转账支付定金50万元。定金支付后,原、被告双方对于设计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委托合同关系终未形成。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定金,被告均未返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50万元。
被告天厦设计院辩称,被告所收定金合法有效,且未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符合法律规...(本文书还有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