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洪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峰公司)诉沈阳宝丽斯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斯公司)、郭*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沈民(2)房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宝丽斯公司、郭*不服申请再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4日作出[2007]沈民监字第793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08年10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沈中审民初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洪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陈**,宝丽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峰公司一审诉称,洪峰公司与宝丽斯公司因购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号厂房发生经济往来,宝丽斯公司于2005年3月14日欠洪峰公司69万元一直未偿还。按照2004年11月4日承诺书,宝丽斯公司应承担违约双倍的欠款责任,即应给付洪峰公司138万元。因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5)皇执字第26号民事裁定确认的将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号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作价抵给郭*,不包括联建的建筑物,而宝丽斯公司将联建的建筑物一并过户给了郭*,故郭*对宝丽斯公...(本文书还有4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