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8年9月13日被害人王*2的近亲属与被告人张*、朱*梅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王*2的近亲属向张*、朱*梅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张*、朱*梅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朱*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公诉机关提供有二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1、彭*、张某1、马*、张某2、夏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光盘,鉴定意见泌阳县公安局(泌)公(物)鉴(尸检)字〔2018〕46号鉴定书,书证张*、朱*梅二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朱*梅所居...(本文书还有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