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诉被告师**、锡林郭勒盟晨翔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师**、锡林郭勒盟晨翔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晨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翟*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0元,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间的利息;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退休教师朱*坤与被告师**相识,二被告分别于2014年8月28日,2015年5月12日,2015年5月27日每次借款10000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0.00元,约定月息为2分,原告按照被告师**的要求将出借款项汇入×××账户中。借款后被告按期支付利息到2016年8月底,此后被告直至今日利息分文未付,本金更未偿还。原告多次索要借款及利息,被告师**总是推辞,...(本文书还有1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