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永宁县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永宁县李*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3507.7元,逾期付款利息125428.58元,共计328936.28元(按年息6%从2009年1月10日计算至2019年2月25日,应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2月18日签订《李*镇许桥三队“塞上农民新居”房屋平改坡建设合同》,被告将李*镇许桥村**号队**号户农民住房发包给原告进行平改坡改造,其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工程。2008年11月20日,工程经验收合格。2009年1月10日经结算,工程价款为784347元,原告多次...(本文书还有1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