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巩**、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伟忠独任审判。审理中,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并经本院委托,对原告杨**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巩**、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申请追加上海亿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于2016年11月2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巩**、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亿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本文书还有44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