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何**于2000年7月21日入职豪升公司处担任啤机部员工,后调升车床部师傅。2013年4月24日,何**离职。2013年4月25日,何**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茶山分局投诉,要求豪升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而处理结果为调解不成,建议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5月9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茶山仲裁庭受理何**的申诉,何**请求豪升公司支付2013年4月1日至4月24日期间的工资1973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892.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83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6560元。2013年7月5日,该庭作出“东劳人仲茶庭案字(2013)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何**与豪升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何**向豪升公司支付2013年4月份的工资1973元及赔偿金76258元,并驳回何**的其他申诉请求。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2013年5月20日,豪升公司通过银行转帐向何**支付2013年3月份工资5597元;同时何**2013年4月份的工资1973元没有支取。豪升厂于19...(本文书还有3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