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王**于2005年10月4日入职豪升公司处担任车床部组长。2013年4月24日,王**离职。2013年4月25日,王**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茶山分局投诉,要求豪升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而处理结果为调解不成,建议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5月9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茶山仲裁庭受理王**的申诉,王**请求豪升公司支付2013年4月1日至4月24日期间的工资2338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321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29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3200元。2013年7月5日,该庭作出“东劳人仲茶庭案字(2013)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王**与豪升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王**向豪升公司支付2013年4月份的工资2338元及赔偿金57552元,并驳回王**的其他申诉请求。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2013年5月20日,豪升公司通过银行转帐向王**支付2013年3月份工资6946元;同时王**2013年4月份的工资2338...(本文书还有3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