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郭**、林**、第三人连云港信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俩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林**共同偿还原告投资分红款10576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俩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投资分红款10576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份,原告与郭天金、郭**(又名郭亦梅)、郭秀珠四人通过被告郭**、林**向第三人连云港信榆房地...(本文书还有30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