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市小贴士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黄*(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27372.72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从2016年7月3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7372.72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制作、销售熟食小商品的企业,自2015年1月开始,因被告在宜章做熟食生意,一直从原告公司进货,至2016年7月份,被告尚*原告货款总计为27372.72元。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拖延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并提出诉称之请求。
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本文书还有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