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张**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张**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周**,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郑**、张**合伙开办了位于河南省新郑*龙湖镇柏树刘的洗浴中心,张**于2007年10月5日与张**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将该洗浴中心装饰工程承包给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承包价款为72万元,根据工程进度郑**、张**分批付款。保修期为一年,工期要求60天。工程竣工后张**通知张**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由于张**的原因逾期竣工,逾期一天张**支付张**违约金500元,提前一天张**奖励张**500元。合同双方签订人为张**和张**。合同签订后,张**即开始装修工作,并按时完成了装修工作。郑**、张**根据工程进度,向...(本文书还有2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