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牛**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汉飞蓝韵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飞蓝韵公司”)、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晟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8民初****号之一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彭*,被上诉人汉飞蓝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昶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第二项。2.依法改判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协议书》关于房屋买卖部分无效,债权转让部分有效。3.依法改判汉飞蓝韵公司返还购房款42584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25日计算至被上诉人履行义务之日止),被上诉人昶晟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汉飞蓝韵公司另行赔偿上诉人损失212923.5元(购房款的50%);5.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根据...(本文书还有3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