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王**、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8日16时许,被告刘*驾驶的黑l×××××号轿车沿五常市开发大街由西向东行至文化路路口东茉莉香鸭颈王*近在主路停车后,乘车人王**开左侧后车门时将其后方同向原告骑行的电动车撞倒,导致原告受伤入院,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住院50天,医疗终结期6个月。原告住院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支付了3000.00元医疗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830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0元、误工费21800.00元、护理费7590.0...(本文书还有3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