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李*、唐**、唐**诉被告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菅锋,被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2017年8月20日19时许,四原告亲属唐德龙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雪乡向阳镇团结桥北56.40米处时,与被告田**驾驶的无牌照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原告亲属唐德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起交通事故中,唐德龙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四原告损失费用、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225,324.2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田**辩称,我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由法院详细审查后依法作出事故责任划分。其次,我驾驶的三轮车是正规合格产品,车在没电的情况下开启不了灯光,处于没...(本文书还有3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