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宁粤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方祥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方祥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廖彩玉、黄瑛钰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农振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南宁粤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被告钟**及其委托代理人蒙**,翻译员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钟**是原告的客户之一,自2001年5月以来,一直赊购原告的各种机械设备。2010年3月27日,被告与原告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为460000元。之后被告又分别于2010年12月26日、2011年5月18日、2011年7月17日,向原告赊购货款共计168600元。前后又仅支付给原告142900元货款,总余货款485700元至今没有支付给原告。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本文书还有3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