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洛阳公司)、李**、白**、封丘县黄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封丘黄河运输公司)、正蓝旗隆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安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人民财险洛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白**(隆安运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刘*,封丘黄河运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9906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113天=1695元、营养费:15元/天×113天=1695元、护理费:36848元/年÷365天×(113天×2人+90天×50%)=27358.40元、残疾赔偿金:29557.86元/年×20年×20%=11823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20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361242.20元,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对方垫付80000元,起诉要求:271242.20元;2、要求...(本文书还有4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