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栗**与被告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亳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林峰、被告张*、太保亳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医疗费人民币13,819.4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住院伙食补助费740元、营养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635,54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6,25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误工费55,275.22元、护理费164,495元、交通费5,603元、残疾辅助费68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鉴定费3,900元、医疗辅助费1,082.50元、律师代理费9,000元,前款由被告太保亳州公司在强制保险及...(本文书还有2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