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9666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工人住房租赁费44674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9月签订《唐智科技装修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被告项下唐智科技相关工程,并载明“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以签证或者补充合同为准”等内容。现原告早已完全履行合同,但被告多种借口拒不结算,仅支付原告工程款178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费用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并反诉称,原告诉称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与事实不符,涉案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220万元,但合同内部分工程系被告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工...(本文书还有4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