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徐**、黄**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徐**、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決两被告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请求判决两被告支付2015年6月29日到起诉之日借款利息247000元,后段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8日,被告徐**因做工程急需资金周*,向雷**借款500000元,被告徐**向雷**出具了借条,借条写明借款金额为500000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于2015年底归还。2015年6月29日原告雷**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按照被告徐**的要求转了500000元到被告徐**名下的建行账户里。但借款后,被告徐**未按借条的约定按时归还本金,仅在2017年4月1日支付了50000元...(本文书还有2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