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7日,被告人刘*、靖立全购买了一辆蓝色“跃进”牌货车。2009年10月2日,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李*驾驶该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被新乡市运管处依法扣押,该车被暂时停放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马村宏远停车场内。10月3日凌晨2时10分左右,被告人刘*、靖立全提供车辆、纠集人员,靖立全、李*、蔡**等人在该停车场内持刀对门卫进行胁迫后将车强行开走。经鉴定,该车价值94000元。
2009年10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刘*到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现场照片证实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马村宏远停车场内的具体情况。
2、书证案发现场图证实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位于新乡市红旗区马村宏远停车场内。
3、书证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车辆暂...(本文书还有2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