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上诉人成*等犯盗窃等罪的事实,原判己列举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二审中成*等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事实未提出新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判所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予以确认。
针对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评述如下:
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成*等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且成*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成*、周*等多人为多次实施盗窃犯罪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成*等人以暴力胁迫向*等人实施盗窃活动,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且成*系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认定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原判的上述认定正确,成*及其辩护人的该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成*、王*、梁*等提出原判认定其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成**辩护人提出原判第5起和第19起盗窃事实不应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上诉人所实施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本文书还有3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