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姜*因与被上诉人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作出(2016)黑民终6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6)黑02民初****号民事判决,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温**,被上诉人高*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高*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高*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存在程序错误,本案合同签订前后相关活动均是焦永涛所为,焦永涛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中姜*提出追加申请,一审法院未追加焦永...(本文书还有13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