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56年7月**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商业局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再审申请人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劳务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兴山公司申请再审称,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兴山公司与双鸭山市建龙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龙公司)已签订了协议,由该公司承担兴山现代城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张**是其公司监理,隶属于建龙公司,其工资应当由建龙公司发...(本文书还有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