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侯*、侯**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扬农牧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侯**,被上诉人河南华扬农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候卫、候兴卫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候卫、候兴卫上诉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河南华扬农牧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候卫、候兴卫请求的地段权属不清属认定错误,因该地段多年来一直由候卫、候兴卫经营使用,该事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年平法经二字第90号经济纠纷判决书可以证明,候卫、候兴卫拥有的四至边界是非常清楚(北至**层岩、西至白石岩沟西岭边银洞路口路、东至夏店地界、南至杨*到赵*××路为界的荒山),一审法院未将本事实查明,认定四至不清是错误的,且根据河南华扬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汝州市夏店乡孔*村民委员会与汝州市三源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第二页显示,汝州市三源牧业有限公司占用荒地、耕地总面积应...(本文书还有2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