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省水利防汛物资天津供应站海源宾馆诉被告王**、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峰独任审理,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省水利防汛物资天津供应站海源宾馆的委托代理人梁*,被告王**、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母女关系,自2009年12月28日入住于原告的8305号房间,入住方式为包月,月租900元。被告自2012年7月1日开始不再向原告交纳租金。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交纳,但二被告置之不理。2013年4月2日原告向二被告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于2013年4月30日前收回8305号房间,但二被告至今不腾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腾出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80号海源宾馆8305号房屋(面积13平方米);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1785...(本文书还有1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