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男,1958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上诉人灵武市人民政府、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韩*土地房屋征收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1年8月,原告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灵武市北门地号为01/02/04/27-02,图号为a-13的商业用地3267.08㎡的国有土地,经被告灵武市人民政府登记,原灵武市土地管理局(被告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前身)向原告核发灵国用(2001)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自述其购买了在该土地上的原砖混结构房屋633.87平方米,并经核准登记成立灵武市利民旅社经营至涉案土地被拆迁时止。2013年8月,灵武市交通运输...(本文书还有2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