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上诉人宁夏汇埠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埠置业公司)及原审被告宁夏汇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埠物流公司)、吴*市物资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吴*物流协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上诉人汇埠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李**,以及原审被告汇埠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原审被告吴*物流协会的负责人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不服一审判决,向...(本文书还有12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