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第六公司)与被告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运开发公司)、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运物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一局第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被告吉运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吉运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建一局第六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吉运开发公司、吉运物流公司共同向中建一局第六公司支付工程款119857664.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513636元(暂计算至2017年11月15日。按10%年利率,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主张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吉运开发公司、吉运物流公司共同向中建一局第六公司支付窝工损失费6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99342元(暂计算至2017年11月15日,按10%年利率,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主张至付清之日止);三、判令吉运开发公司、吉运物流公司共同向中建一局第六公司支付已确认的截止2017年7月31日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3000万元;以上三项金额合计为160370642.39元。四、中建一局第六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吉运开发公司、吉运物流公司共同承担。庭审时,中建一局第六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总承包框架协议》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7日,吉运物流公司作为发包人、原告作为承包人,就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园项目施工事宜签订了《建设工程总承包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对工程承包范围、工程质量、工期、工程计价依据进度款支付等进行了约定。二被告共同作为发包人,以《框架协议》为基础,将《框架协议》约定的工程分为a2区和信息物流中心、商贸展厅和汽车4s店两部分,并分别...(本文书还有7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