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彭**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4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要求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4日,彭**向林**借款人民币1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60日,如逾期未能偿还,彭**应承担林**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彭**并出具一份借款收据给林**收执。借款后,经林**多次催讨,彭**未能偿还。
彭**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审理中,林**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借款协议、借款收据各一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50...(本文书还有1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