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家电投集团贵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溪智慧能源公司)与被告周**、抚州市东乡区鑫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抚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追加赣f×××××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江**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贵溪智慧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周**、被告人保财险抚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抚州市东乡区鑫奎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溪智慧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与被告抚州市东乡区鑫奎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贵溪智慧能源公司损失100000元;2.被告人保财险抚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文书还有3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