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2012年12月经朋友介绍原告与被告相*,不久被告称急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时没有打欠条,后原告朋友称这50000元他替被告偿还15000元,故至2013年8月27日,被告汪**打了35000元的欠条给原告,当时约定每月10日前还款5000元,7个月还清,但被告至今没有还钱。原告一直找被告催要,被告有意拖欠,后*原告就联系不到被告。现诉至法院,要求...(本文书还有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