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马**、张**、罗**与被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第一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马**、张**、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医疗损害造成四原告之亲人张蓉死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8800元(以司法鉴定确定的医疗损害责任比例标准计算为准);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第一医院辩称: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张蓉死亡与第一医院的治疗存在因果关系,第一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文书还有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