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云南岚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昆明威尔瑞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昆明威尔瑞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陈*,第三人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9月22日签署的编号为“办公-527”号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手续;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4478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2万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办公-527”号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以及《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盘龙区华街道办事处地块**栋第**层**号办公楼**房屋价格为644775.03元。双方还约定,被告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购房款。此前被告工作人员分别于2013年8月31日、2013年12月24日向原告支付上述房屋以及另案四套房屋的认购金300000元、1366540.3元。原、被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以及《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后,上述认购金自动转为五套房屋的购房款。然而被告因不符合申请银行贷款条件最终无法办理贷款,被告亦未按照协议约定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房款,已经构成违约。原、被告...(本文书还有60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