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欠付利息1080000元,并以150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4年2月28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4月27日,借款利率为月息3%,同时约定逾期未归还本金的,在借款利率上加收50%罚息。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委托华某某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支付了1454900元,现金支付了451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邓**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本文书还有2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