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1994年5月2日下午,陕西省水利工程局盐环定扬黄指挥部盐池县牛记口子泵站施工队民工到当地胡记圈村拉水时,被村民将水车扣留至村长胡风岐家院内。同年5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袁**组织被告人袁**等二三十余名施工队民工,手持棍棒、铁锹等器械到胡记圈村要水车。期间,民工与村民发生械斗,被告人袁**跑至胡风岐家东墙处时,与前来劝阻的被害人胡存孝相遇,被告人袁**便举起手中的铁锹向胡存孝的头部打了一锹致其倒地。随后赶到的被告人袁**手持进村时捡的一根木棒,在路过胡风岐家东墙根的沙堆处时发现躺在地上的胡存孝,即举起木棍向胡存孝的面部打了两棍,后尾随施工队民工逃离。胡存孝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胡存孝系他人用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1995年12月29日,两名被告人所属的陕西省水电工程局测试中心工程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测试中心赔偿被害人胡存孝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被害人亲属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袁**、袁**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一审...(本文书还有2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