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大方士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方士社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大方士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2015年大方士村集体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大方士村村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分配了土地,2000年农改非户口。2004年大方士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换为股权,实行股权制,据此原告取得《股权证》,且之后五次根据该《股权证》取得土地收益补偿。2015年12月,被告在未实际召开村民会议,未进行真正的村民公决,甚至投票环节存在被告雇佣...(本文书还有1645字未显示)